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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中国》看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一句古话:“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同的土壤,培育出了不同的品种。土壤的结构以及成分变了,品种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由此可见,土壤对于品种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把社会比作这样一种土壤,把法律比作植根于该土壤之上的品种,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一定社会的法律都是产生于该社会特定的情形下,法律不能超脱社会,否则它就是虚无的,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一定社会的变化如改革、革命,也会推动法律的不断变化,以使其能够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解决新问题,否则它就是保守的、过时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也会促进一定社会的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泥土培育了鲜花,落花化作了泥土,然后再一次进行生命的循环往复;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便也类似鲜花与泥土的关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但是,法律与社会又不是如此简单的循环往复,不是对已有的事物进行简单的重复性建设,它们呈现出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特点。在更高一层的哲学角度上看,即是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让我们来读一读费孝通先生著的《乡土中国》一书,以便更深刻地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乡土中国》一书,由14个章节组成,更像是由14篇论文组成,每一篇都有中心,有论点,有论据,篇章之间紧密相连,层层推进,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单看每一篇章,都是短小精悍的,都是浓缩的精华,可是字里行间蕴涵的深刻思想却不是字数能够限制的,这也正如作者自己所说,“文字和语言,只是传情达意的一种工具,并非唯一的工具,而且这工具本身是有缺陷的,能传的情、能达的意是有限的。”思想的力量是无限的,但是人感受和体会到的思想是有限的,所以真知灼见很少,只能就书论书了。城里人常说,你们乡巴佬怎么怎么,似乎“乡巴佬”一词就是对乡下人的一种蔑称。在城里人看来,乡巴佬们是土气的,是愚笨的,是顽固的。在我看来,土气可以理解为本分,愚笨可以理解为纯朴,顽固可以理解为对传统的敬畏。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农民占了人口的绝大部分。这绝大部分人口是靠天靠地吃饭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面朝黄土背朝天,所以说,乡下人离不了土,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他们世世代代扎根在一片土地上,耕作、繁衍、生息,这便形成了乡土社会。与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不同,乡土社会求的是安稳。人们安居乐业,不愿背井离乡,漂泊在外的人也是要落叶归根的,不然中国古代也不会有那么多抒发思乡之情的诗句了。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面对面的社会。人们比邻而居,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大家知根知底,彼此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由此可见,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而在都市社会中,你不了解身边人的根底,自然也谈不上信任了,这时就需要身份证来证明你生于何时生于何地,需要简历来说明你的成长经历,需要签字画押来确保行为的履行,法律的需要也就产生了——维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在乡土社会中,“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 。谈到公与私的问题,就不得不考虑整个社会的格局。在西洋社会中,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团体里的人是一伙,对于团体的关系是共同的。在团体里的有一定的资格,资格取消了就得走出这个团体,在他们不是人情冷暖的问题,而是权利问题。这种社会结构的格局称之为“团体格局”。在乡土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推及的就发生联系”。范围的大小要依中心势力厚薄而定,具有伸缩功能。不得不让人感叹,得势时门庭若市,失势时人走茶凉。这种社会结构的格局称之为“差序格局”。在团体格局中,每一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他们把权利和义务分的清清楚楚。在差序格局中,讲究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屋不扫何以天下”,由己及人,公与私是相对而言的。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如果是没有便宜可占的,就会落得个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的话柄。贪污腐败就是这个问题,公家的就是我家的,我家的还是我家的,只知道索取,不知道回报,只懂得享受权利,不懂得履行义务。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还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要了解西洋社会的道德体系,就要先了解他们的宗教观念。西方人信仰耶稣,在基督教的神话中,耶稣是童贞女所生,“亲子间个别的和私人的联系在这里被否定了”。在这一基础上才有了人人生而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等等。所以,在团体格局中,人对人得相互尊重权利,团体也必须保障个人的权利,为了防止团体代理人滥用权力,于是产生了宪法。在乡土社会中,维系私人道德的是“克己复礼”,“皆以修身为本”,对亲属要孝悌,对朋友要忠信,对他人要仁爱。然而何谓仁,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孔子的“仁爱”思想是以家族为核心,以血缘为纽带,逐层向外辐射递减,是有差别的仁爱。“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他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孔子还宣扬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亲得相首匿”。可见,乡土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要看他所施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伸缩,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尺,在弄清楚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标准才得以确定。法律不外乎人情。一个人杀了人,按理说“杀人者死”,但如果杀人者是你的父亲,你是可以帮他隐瞒的。这似乎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味。所以说,乡土社会是不重法的,重的是礼,“德主刑辅”,“明德慎罚”。通常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法治与人治之别,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乡土社会,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的是传统。传统是世世代代经验的累积,不必知之,只要照办即可。然而,在社会变迁很快的时代,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传统的效力很难维持。人们要合作解决新的问题就必须有力量来约束各人,这种力量就是法律。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行为的,不守法将得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所以,法治与礼治是发生在不同的社会情态中的。礼治社会不能在变迁很快的社会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在乡土社会中,不懂礼,是没有教化的,是羞耻的;而在都市社会中,不懂法,是情有可原的,普通人很难知道法律的方方面面,所以法律成了专门知识,律师成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乡土社会中,人们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更是不光彩的事情。这与西洋社会的为权利而斗争有很大不同。西洋社会讲究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法官判案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问题,而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在我国,司法制度在乡村的推行不是单靠制定若干法律和设立若干法庭就能建立的。旧有的礼治秩序被破坏了,新的法治观念不能深入人心,使司法制度的推行受到严重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了。最后再来看看乡土社会的政治权力结构。费孝通先生在本书中将权力分为四种:横暴权力、同意权力、长老统治和时势权力。乡土社会中的权力既不是横暴权力的压迫形式,也不是同意权力的民主形式,而是介于专制与民主之间的长老统治,它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中,是教化性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亲子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明显,表现在长幼有序,对年长的人要恭敬、顺从。而在西洋社会中,民主政治是要尊重个人自由的,不是向权威的屈服和妥协。费孝通先生在“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中,解释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在“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一篇中,诠释了法律与宗教道德的关系;在“无为政治”和“长老统治”中,说明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读后让人获益匪浅。但是他并没有从经济的方面全面地分析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这是不足的。中国自古以来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得老死不相往来也似乎不是不可能的。在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中,还需要法律吗?或者说,在人们交往淡薄的社会中,法律的作用有多大呢?它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吗?这些问题都很值得探讨。综上所述,经济、政治、道德、宗教、文化作为社会这一土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乡土社会中,人们是自给自足的,是长老统治的,是尊重权威和传统的,人们依礼办事,要把西洋社会的那套法律观念不加以改进就移植过来,难免导致水土不服。这就使得法律在乡土社会的推行困难重重。中国要建成法治社会,就必须打破原有的经济、政治、宗教道德的固有模式和固有观念,使人们的伦理观念变成权利义务观念。那个时候,一个有法可依,依法而治的社会便产生了。(本人课后作业,可以借鉴,严防抄袭)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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