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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西欧庄园》庄园的领主与佃户庄园兴起:9世纪。庄园遍布欧洲:11世纪。庄园统治者:领主。庄园居民:包括自由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民,均为领主的佃户。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庄园的土地:直领地:领主自己保留,直接经营的土地,通常占庄园的1/3到1/2,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佃户的份地:除了“直领地”剩下部分为佃户的“份地”。佃户取得“份地”的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一般每周三天,余下时间属于自己,“份地”是佃户的生活来源。此外领主还向佃户收取捐税。共用地:庄园周围的林地荒地等,被称为“共用地”,全体佃户都可以使用,必须按规定共同使用。庄园特点:在领主的统治下,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庄园法庭庄园法庭:庄园具有司法行,设有庄园法庭。 法庭主持:领主或领主的管家。法庭受理范围:1、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及时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的行为。2、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3、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开庭时间: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事情开庭一次。开庭地点:有时在领主的宅地点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在庄园的大树下。惩罚:通常是处以罚金,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无故不出庭者也会罚款。审判依据:依据习惯法或村法。法庭作用:1、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2、佃户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3、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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