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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夏天,少不了一个热字当头,电扇空调陆续登场,每逢此时,总会想起 那一把蒲扇。蒲扇,是记忆中的农村,夏季经常用的一件物品。  记忆中的故 乡,每逢进入夏天,集市上最常见的便是蒲扇、凉席,不论男女老少,个个手持 一把,忽闪忽闪个不停,嘴里叨叨着“怎么这么热”,于是三五成群,聚在大树 下,或站着,或随即坐在石头上,手持那把扇子,边唠嗑边乘凉。孩子们却在周 围跑跑跳跳,热得满头大汗,不时听到“强子,别跑了,快来我给你扇扇”。孩 子们才不听这一套,跑个没完,直到累气喘吁吁,这才一跑一踮地围过了,这时 母亲总是,好似生气的样子,边扇边训,“你看热的,跑什么?”此时这把蒲扇, 是那么凉快,那么的温馨幸福,有母亲的味道!  蒲扇是中国传统工艺品,在 我国已有三千年多年的历史。取材于棕榈树,制作简单,方便携带,且蒲扇的表 面光滑,因而,古人常会在上面作画。古有棕扇、葵扇、蒲扇、蕉扇诸名,实即 今日的蒲扇,江浙称之为芭蕉扇。六七十年代,人们最常用的就是这种,似圆非 圆,轻巧又便宜的蒲扇。  蒲扇流传至今,我的记忆中,它跨越了半个世纪, 也走过了我们的半个人生的轨迹,携带着特有的念想,一年年,一天天,流向长 长的时间隧道,袅 每次上装和下装只能各穿1件。 思考: 1、一共有几种搭配的方法? 短衣 长衣 长裤 短裙 长裙 2、怎样才能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配衣服 2×3=6 搭配要( ),才能 不重复、不遗漏。 有序 A1 A2 B1 B2 B3 豆浆 牛奶 面包饼干油条蛋糕 下面的早餐有( )种不同的搭配。 (用简易图形或字母表示) 8 饮料和点心只能各选1种。2×4=8 豆浆 牛奶 面包饼干油条蛋糕 下面的早餐有( )种不同的搭配。 (用简易图形或字母表示) 12 饮料和点心只能各选1种。 3×4=12 商店 1 2 3 A B C 一共有多少条路线?(分别是哪些?) 3×3=9 聪聪的密码箱 你们打得 开我吗? 我的密码是一个两位数, 左边有数字1、2、3、4 、5、6、7。右边有数字 1、2、3、4、5、6、7。 最多要试多少次才能打开 我?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概述 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入伙与退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的特殊规定 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利润分配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定 财产份额转让的特殊规定 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规定 解散与清算 • 苹果公司:从合伙制发展成全球最挣 钱上市公司。 • 张铁生与禾丰 • 马云阿里巴巴:18个创始人与合伙人 制度。 • 中国民营经济新时代是否已经到来 • 过去”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现 在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扶持中小微企业,破解三道门,融资,税费 第一节 概述 • 一、合伙企业概述 • 1、概念 •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 (1)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 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 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自己已经偿付所 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 (2)无限责任。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金和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节 概述 • 例: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 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 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B.要求甲清偿5万元 • C.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 D.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 •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第一节 概述 • 2、种类: • 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3、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 (3)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节 概述 • 4、特征:典型的人合企业 • 以企业信用(股东的信用、股东的出资)基础为标准,企业可以分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 • 资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人资兼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 人合(人员组合)企业:指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企业资本的多寡为基 础的企业,股东间相互了解,关系紧密。这种企业大多具有家族性的特点。 • 特点:1、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一名股东的重大事项(如死亡、破 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其他股东和企业都产生重大影响。 • 2、股份转让困难。由于企业经营以企业成员个人的信用为信用,故对股东个人 的信用特别注重,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非常严格。 • 3、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人合企业中,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 • 资合(资本组合)企业:指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股东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企 业。在资本组合企业里,以出资为条件,强调资本的结合,资本起着决定作用。企业 的资本越雄厚,其信用越好;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与企业信用无关。 • 特点:1、具有最强的法人性。企业信用在于企业财产。 • 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 • 3、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第一节 概述 •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 • 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 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可以信誉及劳务出资,股东必须以 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 • 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 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 如: • 出资转让人合,一致同意,有限过半数通过就可,股份无限制。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除外。 • 例如:甲、乙、丙分别出资50%、30%、20%设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在三方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议 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 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 情况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 第一节 概述 • 人合与资合的区别: • 1、主体资格不同。人合是非法人,资合是法人。 • 2、责任承担不同。人合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资合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 责任。 • 3、投资人地位: • 人合:契约式企业,投资人地位相同(无论出资多少均 只有一票的投票权),决定投资人地位不是出资的多少。 企业协议是很重要的。 • 资合投资人地位不同,决定投资人地位的是出资的多 少。资本多数决(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3、有合伙人的出资。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不 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 与公司的股东出资的区别: • *多了其他财产权利和劳务 • *以非货币出资,可以经评估作价,也可以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公司的只能评估作价。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 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 二、合伙企业财产 • 1、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 包括:(1)合伙人的出资。 •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 2、财产的性质 • (1)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依全体合伙人的共同 意志进行。 • (2)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里“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合伙人退 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 对抗善意第三人。 • 3、合伙人转让出资:是指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 行为。 • 对内转让: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 对外转让: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涉及到受让人入伙的 问题),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 三、合伙事务执行 • 1、执行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 •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委托第三人执行。 • 2、表决 • 一般表决:按合伙协议约定,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 合伙过半数同意。 • 特别事项表决:对企业影响重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 权利: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 督权、查阅帐薄权、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 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对于普通合伙人是绝对禁止的,不允许有协议约定);除协 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 (因为合伙人有经营管理权)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 【对普通合伙人而言,两个相竞争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 益冲突,参加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很 可能会通过对一方施加不利影响来推动另一方的发展。所以法律 对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是绝对禁止的。】 • 【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时,双方的利益也是相对立的,如果 缺乏监督,合伙人很可能使合伙企业高价买人自己的商品、将合 伙企业的商品低价卖给自己,所以法律原则上禁止普通合伙人同 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该交易受到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其 他合伙人又认可该交易,则可以排除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可能。 所以,该禁止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排 除。】 •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不能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施加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原则上 不限制其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 不限制其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如果其他合伙人认 为有限合伙人从事上述行为可能损及合伙企业的利益的,可以在 合伙协议中约定排除,这是民事活动自主性的体现。】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现在约定;约定不成,按比 例,无法确定比例,平均分配【协议优于法定】。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 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 1、对外代表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相同。) • 2、合伙债务的承担:企业的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 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3、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权利的行使 •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 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 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 于清偿。 •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 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 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分为两种情形:①强 制执行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办理退伙结算;②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 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该合伙人不退伙。 • 六、入伙退伙 •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 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 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2)新合伙人的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这里有两种情况:①入伙人在入伙前承诺对入伙 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另有约 定,只是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债 权人)。 • 2、退伙 •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 约定(自愿)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 未约定合伙期限 • 退火 法定退伙 • 除名退伙 • 对于退伙应注意以下问题: • ①自愿退伙根据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而有所区别。 • ②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 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③除名必须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 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3、退伙的财产处理 •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 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 财产继承: • 合伙人的继承资格: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 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 ②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 退伙结算: •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 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 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 损。 •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 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特殊之处:不共同经营,其业务是相对独立的;其责任形式的确 定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 态。 •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合伙人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 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是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 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变更特殊、普通两种形式】【中外合 作会计师事务所拟被取消】 •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 别是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有限 • 职权限制 • 有限合伙制度意在搭建一个 • • “能人和富人共舞的舞台” •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 1、合伙人数规定: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该有一个普通合伙 人。有限合伙人无行为能力要求。 • 2、企业名称规定: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3、出资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三、利润分配的特殊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 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四、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有限合伙人可以 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五、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对外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2.退伙: •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 ③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注意: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 因此要求其退伙。 •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 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资格。 •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不包 括以前经营中分得的财产)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规定 •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 为普通合伙企业。 •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性质转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 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3、合伙人性质转变的,对其转之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一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 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企业解散 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企业解散事由出现 后15日内未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2、清算人职权:(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 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企 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4.财产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 债务。剩余财产,各合伙人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 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申请企业注销登记。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企业终止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 人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 偿债 责任 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 连带责任相结合。 事务 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 或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 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 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谢谢欣赏 下课!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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